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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法通讯(第96期)
来源:厅政法处     发布时间:2007-04-04
 

农 业 普 法 通 讯

 

第三期

(总第96)

 

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农业厅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年三月十五日

    编者按:2007年是“五五”普法的关键年,丽水市农业局纪检组长于坚强同志对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重点分析了丽水市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进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该文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对农村普法教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现将该调研文章印发,供各地学习、交流。

当前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丽水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于坚强

农村普法教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五五”普法规划已将农民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农村普法工作成为全民普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农村农民普法工作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新任务。为此,我们深入部分县()、乡镇和市直单位进行了调研,还专门对龙泉市15个乡镇的53名村干部发放了问卷进行调查。下面就我市农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对策作一浅析。

一、当前我市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丽水市下辖九个县(市、区)195个乡镇、3477个行政村,总人口251万,其中农业人口211万,按农村劳动年龄内人口计算,农村普法对象有112.64万人。自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以来,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进农村”、“法庭进农村”等活动,各类普法对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农村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呈现出“五难”。

1、人员集中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出打工经商多。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的劳动力转移到城镇,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培训。从调查情况看,2006年全市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达到40.82万人,占总农村劳动力的36.2%,其中常年在外务工的35.77万人,占总劳动力的31.8%。二是地理环境差,全市有50%以上普法对象居住在山区或边远山区,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集中起来培训难度大,而分散培训成本较高。

2、时间安排难。农村的土地承包后,农民的时间变过去集中统一安排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业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时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

3、内容理解难。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大专以上占0.45%,中专占1.08%,高中文化占10.14%,初中文化占51.13%,小学及文盲占37.21%,而且凡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80%左右均已外出打工,留在家中的大多是老弱病残农民,由于文化水平普遍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就象“鸭听天雷”似的,不知所措,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在问卷调查中,49.1%的村干部认为农民知识水平的限制影响了法律知识的学习。

4、效果体现难。虽然一些人参加了普法教育,略知一点法律知识,但是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年,莲都区30多户菇民在四川种植香菇时,当地农民单方无故推翻土地租赁合同,香菇种植陷入困境,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敲诈了不知所措,幸好莲都区农业部门及时掌握信息,立即派人与当地政府进行磋商,使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还有一些农民因受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损害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利益的事例,枚不胜举。

5、经费保障难。由于我市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在农村普法教育方面的资金无法保障,给开展工作带来了难度,特别是一些农民,凡是政府号召的都要拿补贴,否则就不参加,而这些经费都未列入普法经费之中。

二、农村普法教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农村农民群众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程度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通过调研发现以下几个方面是造成农村普法教育难的主要原因。

1、对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相当部分的基层领导重视新农村硬件建设,忽视软实力的提升,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对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部分领导干部心目中的分量大大折扣,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一些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实用教育”,只想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宣传。并且宣传手段滞后,教育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此外,农民在宅基地、土地纠纷、民事赔偿、签订务工合同等方面需要得到法律支持,然而这些涉农法律法规知识农民却难以获取。

2、农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从调研的乡镇、村看,农村普法的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农村普法教育力量薄弱,人员匮乏,经费紧缺,甚至部分地方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三无”现象,即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市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不强、装备差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普法宣传的需要,导致普法未能真正走进农村,没有触及边远山区农民。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采取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普法教育理念不强。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深受封建腐朽思想的侵蚀和现实不良现象影响,少数领导干部和农村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部门以行政权干预司法。二是司法腐败使群众失去普法教育信心。司法腐败作为当前社会生活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社会上一些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都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问卷调查中,23.6%的村干部认为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负面因素是影响农民学法最主要因素。

三、推进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思考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将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深入开展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逐步由低级向高级推进,由表面向实效转变,由狭隘形式向广泛形式实施。面对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宣传的新环境,运用原来的老套路显然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我们只有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才能使农村普法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我们感到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必须立足欠发达地区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一个出发点、紧抓两个转变、处理好三种关系、实施四动,不断深化农村普法教育。

1、农村普法内容要坚持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在调查问卷“你认为当前农村农民最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是哪一方面?”有35.3%的村干部选择了“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22.5%选择“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各占21.1%。农民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在确定普法内容时,要做到既“求同”也“存异”,重点组织学习宣传与农村工作、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业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总之,要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农村缺乏什么法律就突出宣传什么法律,农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推普什么法律。深入农村偏远山区、田间地头,送法进村,入户宣传,扫除普法的死角、盲点,倾听农民的心声,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普法真正深入农村千家万户。

2、农村普法教育要紧抓两个转变。一是抓传播法律知识向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转变。问卷调查中,针对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目的,37%的村干部认为是让农民增进法律意识,14.8%的村干部认为是学习法律知识,482%的村干部认为两者都重要。要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加强农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进行普法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把学法看成是生存的需要、生活的必要和护身的法宝。每当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抓阶段性普法教育向经常性普法教育转变。要借鉴阶段性普法教育中成功的经验、方法,在经常性普法教育中继续运用并不断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乡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农村法律骨干人员,定期、定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及时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问。还可通过媒体以案说法等形式,多角度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农村普法教育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宣传与落实的关系。宣传是营造良好环境的一种方式、是开展专项活动的基础,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除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于落实。乡镇干部是法制宣传教育者,也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主力军,乡镇干部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真正把法制宣传与依法办事结合在一起。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用法律标准来衡量行政措施是否正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将法律宣传与法律执行相结合,人民群众才会信服,才会自觉学法、守法,达到普法的要求和目的。二是处理好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普法教育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主要目的,普法对象是全体公民。在当前农村由于受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社会风气、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犯罪形式也有所不同,当前最为突出的是赌博、嫖娼、偷盗、抢劫、宗族意识、法轮功等为高发性犯罪内容。因此,为了增强农村普法教育效果,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内容上要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在时间、人员上要有保证。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手段。因此在普法实践中要注意突出重点:一要突出重点村、突出重点内容、重点人群、重点年龄层次的宣传教育,二要突出重点时段、传统节日和长假日等时机,组织安排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处理好专门抓与综合抓的关系。普法宣传教育的时间长、内容多、任务重、范围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树立长期抓、综合抓的思想,一方面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实现宣传教育队伍专业化。另一方面要结合日常工作,把普法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各项工作之中,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贯彻行政工作的始终,做到在工作中普法,在宣传中普法,实现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的有机协调统一,从而真正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性机制。

4、农村普法教育实施“四动”。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发动。围绕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等,在广大农村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宣传网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实行全员参与,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二带动。要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户、先进个人评比结合起来,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评比结合起来,与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评比结合起来,与争先创优结合起来,以活动评比带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农村中小学,要开办好法制学校,组织家长到法制学校上法律课。同时更要重视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切实达到“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所学校辐射一个村庄”的普法效果。三联动。要善借外力,整合资源,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民主法治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运用这些载体,借助活动主办单位的力量,实现中心工作与普法教育工作联动。四推动。开展普法教育,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性和积极性,开展农民学法竞赛,农村学法考核、评比,开展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测试、评比活动,积极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热情、变被动为主动,加大对普法工作、法律学习的检查,巩固学习成果,推动农村普法教育,促进社会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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