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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法通讯(第92期)
    发布时间:2006-12-21
 

 

农 业 普 法 通 讯

 

第二十五期

(总第92)

 

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农业厅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年十二月五日

    编者按:1121日,省人大农资环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在杭召开了贯彻《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座谈会。会议由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杜康主持,省发改委、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程渭山厅长在会上就贯彻实施好《蚕种管理条例》作了重要讲话。现将程厅长讲话印发各地,供学习贯彻。

 

程渭山厅长在贯彻实施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将于121日正式实施了。这是我省农业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蚕种管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今天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联合在这里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目的是要进一步统一加强蚕种管理的思想认识,切实把这部法规落到实处,为推动蚕桑产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保障。下面,我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讲四点意见。

    一、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蚕桑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蚕桑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生产历史悠久,配套产业发达,在全省农业中占有重要位置。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大力实施“蚕桑西进”和“优化改造”工程,积极培育蚕茧加工龙头企业,品种改良步伐加快,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加工能力明显提升。目前,全省有10个市、52个县(市、区)有蚕桑生产,养蚕农户66万户;现有桑园113万亩,年饲养蚕种达220万张,产蚕茧9.2万吨,养蚕收入超过24亿元。蚕桑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不仅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转移农村劳动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成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典范,成为我省农业的重要“名片”。

    蚕种是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不可替代、用途专一、生产超前,是蚕桑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的管理,不仅是规范蚕种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护蚕农利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颁布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推动我省蚕种业加快向现代蚕业方向迈进;有利于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优质蚕种的有效供应;有利于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推动蚕桑产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农,促进蚕桑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依据,从蚕种管理实际出发,在认真总结《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具有许多创新之举。一是权责分明。《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是蚕种的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管理活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政策导向。要求各级政府对蚕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蚕种储备、蚕种质量抽检等给予支持。三是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规定了蚕种储备、风险预警、特殊情况应急处置等办法,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蚕种疫病防控、质量把关、市场流通等行为。

    出台《条例》,不仅在指导蚕桑健康发展上很有针对性,而且蚕种管理操作性也很强。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充分发挥农业系统网络的优势,利用各种大众媒体,结合送法律、送科技下乡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讲座、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发放资料、悬挂标语横幅、出黑板报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将《比例》宣传到村到户,进一步增强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法制观念和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蚕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掌握依法生产、经营蚕种的行为规范等内容,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宣传蚕桑产业发展成就,以及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坚定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心,保持蚕桑产业持续发展良好势头。

    三、加强调研,完善政策,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蚕种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也对具体的管理过程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围绕实施《条例》,加快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对现行政策、文件、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废除不符合的,抓紧制定必需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保证《条例》顺利实施。

    一是抓紧制订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按照省级和重点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储备责任,明确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省级储备主要用于全省应急调剂的一代杂交种和部分新品种原种。有关市县要积极做好争取工作,确保蚕种储备制度尽快落实。

    二是抓紧制订蚕品种审定办法。《种子法》实施后,蚕品种不作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以及农业部和省补充审定对象。考虑到蚕品种的特殊性,根据《条例》精神,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进行管理,因此,要尽快制订审定办法,组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开展蚕品种的审定和推广。

    三是制订蚕种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发放范围,完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重新审核颁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探索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

    四是完善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要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督,加大质量抽检和信息发布力度,杜绝伪劣蚕种在市场流通,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五是修订完善《桑蚕种》地方标准。2002年颁布实施的桑蚕种省地方标准,不少方面已与生产实际、法规规定不相适应。为此,我厅已修订了《桑蚕种》标准,并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家审定,近期将颁布。各地要组织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新的《桑蚕种》标准,规范生产技术,严格质量标准。

    省蚕种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修订《浙江省蚕种业行业自律公约》,使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条例》和《公约》,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推动《条例》全面实施

   作为《条例》实施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蚕种管理的职责,将管理服务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一是要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条例》,正确理解《条例》,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蚕种管理行政许可、市场检查等工作制度,通过日常巡查、质量抽检和集中整治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是要根据蚕种生产经营特点,抓住关键时期,结合“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执法高压态势,为有效维护蚕农合法权益,推动蚕桑产业健康发展,构筑一张强有力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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