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普 法 通 讯
第二期
(总第69期)
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农业厅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编者按: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实施意见和要求。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05〕1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
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06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5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与此同时,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同时抄告省法制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05〕1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和收费依据的清理,废止了一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规定和许可项目,促进了我省依法行政的进程。但从实施情况看,各地还存在着行政许可实施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和行政许可名称不统一、项目数量差距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四项清理”的基础上,对各地、各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解决目前各地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不统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界定不明确、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达到“统一项目,统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清理目的,确保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实施,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次清理和规范工作共分为各实施主体自行统计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核、省级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统计上报阶段。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根据统一规范的样表格式,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依据进行汇总,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1月底完成。
(二)依法审核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审核项目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依据,对其合法性、规范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主管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和数量进行横向比对,查找名称不统一、数量差距大等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调整意见。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2月底完成。
(三)综合协调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分别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许可实施主体的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综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对本系统在各市、县(市、区)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数量的调整进行综合协调,并将初步调整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清理应对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直属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原则上同一法律依据设定的许可项目应当统一名称;同一系统在各市、县(市、区)的许可项目原则上应当相同。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3月中旬之前完成。
(四)调整完善阶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各主管部门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省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统一格式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
(五)最后审定阶段。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方案提请省领导小组最后审定。各地、各部门根据审定后的方案对所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重新公布。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4月底完成。
三、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本次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精心组织,分级负责,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各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组织力量、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集中时间,根据本通知的具体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对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能,依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合法、不规范现象,提出纠正意见。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总体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省级各主管部门清理工作,加强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衔接,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级财政、物价和监察部门应当对调整后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经费进行规范,纠正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中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问题。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次清理和规范的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样表格式和清理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由省法制办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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