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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法通讯(第71期)
来源:厅政法处     发布时间:2006-02-14
 

 

 

农 业 普 法 通 讯

 

第四期

(总第71)

 

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农业厅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年二月八日

 

    

编者按: 1月17日,绍兴县召开了全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计划经过2-3年的努力,通过建立“三网三制”,达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合格率98%以上,基本杜绝由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实现该县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诚信,农资监管监督切实有效,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现将该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做法和具体内容印发各地,供你们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中学习参考。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县政办发[2005]149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6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绍兴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28号)精神,从根本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绍兴”、“信用绍兴”为目标,以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培养诚信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农资信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通过建立“三网三制”,即建立农资现代流通网、农资监管监督网、农资信用信息网和建立农资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制度、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达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合格率98%以上,农资生产经营档案建立面95%以上,主要农资产品合格率95%以上,由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基本杜绝,实现我县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诚信,农资监管监督切实有效,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建设内容

(一)创建信息发布平台,在绍兴县数字农业网(网址:www.sxxny.net)建立农资企业信息库和信息网,通过数字农业网,可找查农资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

(二)督促和指导农资企业建立健全农资质量管理、经营档案、优质服务和承诺等制度。

(三)建立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企业自律与市场监管、扶优扶强与打击惩处相结合的机制。

(四)凡在我县从事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被列入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具体分二步进行:第一步,对从事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等农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将农资信用体系扩大到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机具及配件等行业。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农资现代流通网。以绍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农作物栽培服务公司、浙江勿忘农种业集团绍兴县分公司为龙头,建立农资现代配送中心,统一经营网点标志标识(如绍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或绍兴县农作物栽培服务公司XXX连锁经营点  编号G或NXXX  投诉举报电话96323 8332863)。从而形成一个农资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主渠道和农资进货渠道可靠、销售行为合法规范、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把放心农资送到农民家门口。取消镇(街道)农业服务公司和村配药站的农资经营资格,由他们自己选择经营主体,变更营业执照,加大两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

(二)建立农资监管监督网。切实有效的监管监督是农资市场规范有序的重要保证,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监督网络是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一是部门监管。县农业、经贸、林业、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物价、财政、供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农资市场秩序的监管,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的执法。二是镇街协管。聘请镇街农技人员为农资协管员,利用他们与农资经营使用者和广大农民接触频繁的优势,传递农资监管相关信息,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行业自律。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农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协会章程,自我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整体利益,抵制、阻止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四是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曝光假、劣农资的典型案件。聘请镇村干部、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大户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农资质量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网络。充分运用农资信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323、96315,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监管农资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农资信用信息网。利用绍兴县数字农业网,建立一个覆盖全县的农资信用信息网络,搭建包含全部农资企业信用档案的动态信息库,集聚分散在各部门的农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及时向公众发布农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农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档案、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农资执法检查动态、质量抽检结果及有关的种子审定号、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等,使农资信用监管信息上下相通、左右相连,实现农资信用体系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农资企业生产经营诚信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农资行业协会,制订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保证农资产品质量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度、优质服务制度、产品进出检验制度、产品保管制度等,实现从采购、生产、贮藏、销售等各环节都有规范制度保证;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机制,生产企业重点推行IS0系列认证,经营企业重点建立进销台账,推行“二票一卡”(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制度。

(五)建立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绍兴县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确定农资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和认定、变更信用等级的办法,规定信用等级的公布方法和途经,设定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奖惩措施。信用等级评定可根据市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执法检查情况、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应公正、慎重,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表彰,采取优惠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予以警示和限期改正,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

(六)建立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办法,健全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和农业损失评估组织。二要加强调解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消费者协会是因农资产品质量所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调解者,应确定专人加强调查、协商和处理工作。三要加强法律援助。在调解、督促无效的同时,及时通过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四要开展政府救济补偿。对确因无法赔偿损失且受害者又无能力恢复生产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救济。设立政府农业产生事故救济资金和灾年农资贮备资金,专门用于本区域农业产生事故的救济和受灾补偿。五要建立农业生产事故保险制度,探索化解农业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开展农资企业信用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农业局为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检查等联合执法行动;县经贸局负责农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指导;县工商局负责各农资企业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农资企业注册登记和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县质监局负责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农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县林业局负责相关农资产品的信用管理;县安监局负责农资的安全生产管理;县物价局负责农资的价格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和农资执法监管提供资金保障;县供销社负责做好行业自律。县农业局、工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包括农资从业人员技术培训、许可审批、农资企业年度审核制度等。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执法的考核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行巡查制度,建立专项集中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农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揭露农资生产经营中的失信行为。

(三)增加经费投入,确保顺利开展。当地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相关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资市场监管、农资质量抽检、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灾年农资贮备、伪劣农资处置和举报奖励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从源头保证农资质量,稳定农资价格。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舆论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利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科技下乡活动等有利时机,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增强农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促进农资企业更新观念,树立诚信理念,形成关心支持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绍县农信[2005]1号

 

 

关于印发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工业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的农资市场,有效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诚信生产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绍兴县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

l、绍兴县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办法

2、绍兴县农资连锁经营责任可追溯制度

3、绍兴县农资投诉举报制度

4、绍兴县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5、绍兴县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

 

                          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六一月六日

 

绍兴县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资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资质量,真正实现放心农资下乡,便民、利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包括种子、农药、肥料。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县范围内的农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在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资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资连锁经营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资连锁经营组织机构以绍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农作物栽培服务公司、浙江勿忘农种业集团绍兴县分公司为龙头,分别下设若干个农资连锁经营点。

第六条  农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农资连锁经营点为非法人机构,设负责人1名,负责农资连锁经营点的经营管理、组织协调。

第七条  设置农资连锁经营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资经营许可制度以《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编者注)

   

第三章 农资连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农资。

第九条  农资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下列农资商品:

(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

(二)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资商品;

(三)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资商品;

(四)假、劣的农资商品;

(五)其它国家明令禁止不得销售的农资商品。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诚信档案,农资经营单位应建立进销台帐,推行“二票一卡”制度(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以便农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资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第四章 农资连锁经营点的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农资连锁经营点必须使用统一标志,有关证、照必须悬挂在醒目处,上墙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农资连锁经营点在进货时,应当将农资商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在销售时,必须保证质量,农资商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也应当核对无误。

第十四条  农资连锁经营点应当向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提供农资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农资连锁经营点必须做到店容整洁,各类农资商品应分类存放,明码标价,自觉遵守国家物价、计量法规,不得擅自提价或倾价销售。

第十六条  对农资使用者的询问和投诉应热情、耐心地帮助解决,不得拒绝或回避。

 

第五章 农资连锁经营点的考核考评

   

第十七条  农资连锁经营点必须主动地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拒检、刁难。

第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经营单位,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直至摘牌、取消经营资格。

(一)经营的农资商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实施农资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具体按《绍兴县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县农资连锁经营责任可追溯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实现农资产品责任的可追  溯,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龙头公司及各连锁经营点必须使用统一编号的店名标志(附样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必须悬挂在醒目处,并上墙公布负责人姓名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经营点应上墙公示农资经营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各类农资使用要点。

三、龙头公司配送中心配送的农资商品必须随单据同行,经连锁点负责人确认无误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配送的农资商品包装上应有龙头公司的产品标识。

四、连锁经营点不得销售除龙头公司配送(包括委托销售)以外的农资产品,销售农资商品应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票据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五、连锁经营点应建立进出货台帐,每一批货的进货时间、数量和销售去向都应详细记载。

六、经营人员应当向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提供农资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随意推介商品。

七、对因推介不正确的农资产品和错误的使用方法所造成的农业生产事故,农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对农资使用者的询问和投诉应认真、热情、耐心地帮助解决,以各连锁经营点先行负责制为投诉处理原则。

九、龙头公司必须对配送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各连锁经营点销售因龙头公司原因而引起的违法行为,龙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对确因龙头公司销售的农资产品引起重大农业生产事故,造成农户的重大损失,龙头公司应履行先行赔偿义务。

十、投诉举报电话为96323  12315

 

绍兴县农资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的农资监管氛围,特制订以下投诉举报制度。

一、对各农资经营点进行统一编号标志,公布负责人姓名,设立举报电话。

二、在绍兴县数字农业(www.sxxny.net)上公布农资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定期公布农资产品的相关资料,以及农资执法检查动态。

三、投诉举报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便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各农资监管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每一起投诉都应有详细的记载(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被投诉人的详细情况)

五、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

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会同查处。

七、受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人允许,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八、设立投诉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息,予以一定的奖励。

 

绍兴县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绍兴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农资经营者实行信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以下等级考评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资信用管理工作的落实,由县农业局牵头,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审查评定工作。

二、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的范围

重点是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动植物疫苗经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资经营企业。

三、农资经营者信用的等级与划分标准

农资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级,为守信经营者,在“诚信档案”中用绿牌表示。标准是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经济实力强、台帐记录健全、票证出具率高、诚信守法、没有消费者投诉、经营信誉良好。

B级,为警示经营者,在“诚信档案”中用蓝牌表示。标准是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经济实力较强、台帐记录健全、票证出具率低、有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C级为失信经营者,在“诚信档案”中用黄牌表示。标准是虽基本建有台帐记录、但有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且查证属实,有较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者,在“诚信档案”中用黑牌表示。标准是未建台帐记录,经营期间,有销售以次充好农资商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需停业整顿,或依法取消其农资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四、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考评方法   

(一)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审定,先由各连锁经营点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再由龙头公司对所属经营点的信用等级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农业局。

(二)再由县农业局牵头,并会同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审查评定工作。

(三)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发文,并在网上公布。 

(四)考评工作每年在年底开展一次,一年一变动。

五、对不同信用等级农资经营者的管理。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A级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减少巡查频率或免予工商年检等;对B级经营者,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警示;对C级经营者,责令限期建全经营台帐,增加巡查频率,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实行案后回查;对D级经营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案后回查等方式,防止其继续从事农资违法经营活动。

(二)实行动态管理。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B、C级经营者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一级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认定D级的经营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绍兴县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

 

为了确保农民群众在遭受农业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时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特制订以下制度予以保障:

一、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一)建立绍兴县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鉴定专家库(绍农法[2005]62号文件)。

(二)根据《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按以下程序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向绍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书面申请;

2、对符合鉴定条件的,10日内组织鉴定;

3、依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

4、专家组独立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5、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形成鉴定书;

6、鉴定书制作完后,5日内报县农业局审核;

7、受理单位应在3日内,把经审核并签署证明意见的鉴定书送交当事人。

(三)调解处理

1、各级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依法组织因农资产品质量所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调解处理。

2、调解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应由事故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3、组织调解者只是提出调解方案;

4、组织凋解者应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在调解、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受害方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提出诉讼,或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法律援助。

二、政府救济

(一)在每年县财政预算中设立农业生产事故救济资金和防灾抗灾农资贮备资金。

(二)县农业局牵头具体负责救济资金和防灾抗灾农资贮备资金的管理,并根据农业生产情况,与“绍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农作物栽培服务公司”和“浙江省勿忘农集团绍兴县分公司”三家单位落实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农资的贮备工作。

(三)对农民利益遭受实际损失但无法落实赔偿且又无能力恢复生产的应给予相应救济。

(四)在遭受突发性重大病虫害或自然灾害时,向受灾农民平价(免费)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尽量减少损失或极早恢复生产。

三、农业生产事故保险

(一)农业生产保险应以专业合作社出面参与为主。

(二)合作社内社员参保实行自愿原则。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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