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农业法》(27)——新《农业法》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
| 发布时间:2003-10-24 |
新《农业法》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新《农业法》明确规定,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是关于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规定,这是农业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这实际上是对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处分、获得收益;有权决定生产经营什么农作物品种、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有权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即生产的产品进行处置。
三是关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这也是农业法修订后为新增的内容。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这三种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相关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有的地方借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机会,随意截留、挪用属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新《农业法》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四是关于保护农产品销售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规定农产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在给农产品评等定级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向农产品销售者支付相应等级农产品的价款。同时,不得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扣缴包括提留统筹款、银行欠款和罚款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如果代扣、代收税款,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行政命令等方式随意代扣、代收税款。若因农产品质量等级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除了以上的规定之外,新《农业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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