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农业法》(25)——新《农业法》新增的有关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
| 发布时间:2003-08-08 |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的规定是《农业法》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各地农业发展迅速,农村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与运销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多数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为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改信贷等金融专业化服务,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制,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农业保险也是《农业法》新增的内容。农业是一种高风险产业,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民经济力量薄弱,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国家有必要制订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各方面的制度措施尚不完备,因此,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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