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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农业法》(24)——新《农业法》对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生产和服务作了哪些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3-08-08
    与原《农业法》相比,新《农业法》新增了有关农业信息服务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面的内容。
    一、农业信息服务。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农业信息服务逐渐成为引导、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市场信息,广大农民才能迅速作出反应,顺应市场变化;只有更好地掌握了有效的科技信息,广大农民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市场化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将实行社会化的分工和合作。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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