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农业法》(21)——新《农业法》对农村义务教育有什么规定? |
| 发布时间:2003-07-08 |
国家十分重视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新《农业法》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县级政府将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拔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政府审批后,由省、地(市)、县级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安排。这些规定十分有利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
二是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这是农业法新增的内容。目前,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主要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违反规定强制办理保险、收取教育附加费、提留统筹费等。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法》专门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问题做出了规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如杂费、借读费,农民无需负担其他的任何费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农村中小学校一律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应当一律取消。我省自去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取消了农村教育附加费,这与《农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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