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农业法》(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能否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是否有权了解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财务帐目? |
| 发布时间:2003-07-08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向村民筹资筹劳以及农民能否了解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财务帐目的规定,是这次农业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根据新《农业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必须在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的前提下才能向成员(村民)筹资筹劳,如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同时《农业法》对筹资筹劳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在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并规定筹资筹劳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关于农民是否有权了解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财务帐目,新《农业法》规定得也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帐目,接受监督。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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