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农业法》(19)——新《农业法》对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或者在农村进行各种各样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等有何规定? |
| 发布时间:2003-07-08 |
关于集资,新《农业法》作了明确规定,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也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没有设立集资项目的权力,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只要进行了集资活动就构成了违法。
近年来,在农村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逐渐增多,一些地方在达标、升级、验收活动时,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钱出工;或者借达标、升级、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加重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担。新《农业法》对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进行限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在农村进行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或者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创建、评比、授牌、命名等形式变相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应当一律停止。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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