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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14) |
| 发布时间:2003-07-08 |
违法性质14: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执法机关及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违法责任)。
处理主体:违纪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
(1)向不符合蚕种生产、经营要求的单位发放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
(2)不按蚕种质量检验规程检验、检疫的;
(3)为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出具蚕种质量合格证的;
(4)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5)在蚕种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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