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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13) |
| 发布时间:2003-07-08 |
违法性质13:未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
处罚主体: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处罚理由: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了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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