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解读新《农业法》(16)——新《农业法》对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有何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3-06-12
    新《农业法》第三十条增加了促进和保护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鼓励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各种政策措施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要充分利用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和“微量许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种措施:一种是建立农产品进出口预警机制。对主要农产品要事先确定预警线,当国外同类产品进口大量数量骤增,已经或者可能对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时,及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如调整关税或者限制进口等,保证国内生产不受大的冲击。第二种是建立国际农产品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际农产品生产、需求动态和政策动态,方便企业和农民获得农产品生产、贸易信息,为企业和农民调整生产提供参考。第三种是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贸易保护措施,健全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机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政法处
  
相 关 信 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