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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农业法》(14)——新《农业法》对农产品流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发布时间:2003-06-1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新修订的《农业法》对原《农业法》在有关农产品流通体制方面的规定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新《农业法》将原《农业法》中的“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改为“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删除了“逐步”两个字,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就是把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通过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价格反映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引导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生产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十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目前,大部分农产品已经放开市场、放开价格,粮食、棉花、蚕茧等重要农产品的购销体制也正在按市场调节的方向改革。2001年我省等8个粮食主销区率先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我省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粮食价格市场调节,粮食购销渠道多,环节少,粮食调剂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粮食供应充足,市场稳定而活跃。
同时,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通过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这里的“重要农产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烟叶、蚕茧等。“国家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不同于以往的计划调控和直接调控,而是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如建立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来调节农产品供求关系,影响并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让价格引导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比如,当农业生产获得较好收成,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市场价格出现连续下跌现象,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就会谷贱伤农,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时,国家采取措施,增加储备,阻止农产品价格下跌;或者当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产品歉收,供应紧张、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时,国家动用储备,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国家建立储备调节制度主要是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储备。中央储备用于全国范围的不同省份之间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调节,保证重点城市、主要销区对重要农产品的消费需求。省级储备用于省内不同地区间农产品供求关系调节。
    二是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建设中的法律地位,鼓励建立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突出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践证明,市场流通不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直接制约因素。在国内农产品供过于求、出现卖难的情况下,建立多种经营方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有利于实现国内外市场的对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共有集贸市场86454个,农产品年成交额13056亿元;农产品批发市场4351个,年成交额3423亿元。我省到2001年底,全省集贸市场超过26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354个,成交额447.9亿元,与2000年全省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年成交额368亿元相比,增加了21.7%。
    三是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多元化,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新《农业法》确立了农产品流通主体多元化格局,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储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的内容,明确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要简化手续,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运输工具,建立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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