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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10)
发布时间:2003-06-04
违法性质10:蚕种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蚕种经营档案。
处罚主体: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
处罚理由: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蚕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蚕种经营档案,载明蚕种来源、加工、贮 、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责任人等内容,并保存2年。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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