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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8)
发布时间:2003-06-04
违法性质8: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
处罚理由:违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理内容: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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