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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7)
发布时间:2003-06-04
违法性质7: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经营。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
处罚理由: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经营。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理内容: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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