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解读(3)
发布时间:2003-05-19
违法性质3:无《蚕种生产资格证书》从事蚕种生产。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
处罚理由: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无《蚕种生产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生产。
处罚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内容: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政法处
相 关 信 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