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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 核
项 目 |
基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及 标 准 |
评 分 细 则 |
自评得分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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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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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 彻实 施行 政许 可法 方面
推 行行 政执 法责 任制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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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 |
1、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全面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收费等制度,依法办理各项农业行政许可事项。
2、认真落实农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案卷归档的要求。
3、及时公布清理后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界定非行政许可的事项。
4、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5、工作人员不得在行政许可办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和财物,更不得索取财物。
1、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年终有总结。
2、及时公布本部门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
3、根据梳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流程清晰、具体,责任明确、到位。
4、认真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依法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行为。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 |
未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发现有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违法许可、违法收费或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保留实施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未按规定执行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送达、公开或归档等制度的,每项扣2分。
未及时公布清理后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按照统一项目名称办理或未依法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扣2分。
未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或虽开展监督检查但未将情况记录归档的,扣2分。
未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发现有违规接受宴请或收取、索取财物的,扣3分。
未按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年终未及时总结的,扣2分。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扣2分。
未按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或落实执法责任的,扣2分。
未依法履行职责,对相对人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不应当查处而予以查处的,发现1件扣2分。
未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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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规 范
行政执 法
行 为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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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全面贯彻省四厅局文件的精神,改革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行机制。
2、行政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4、建立并执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5、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不得畸轻畸重。
6、严禁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农业部门形象的行为发生。
7、使用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活动。
8、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执法证件发放及验审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
未按规定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虽建立机构但运行机制不完善的,扣3分。
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的,发现1件扣2分。
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未告知或剥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发现1件扣2分。
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扣2分。
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引起群众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现1件扣2分。
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取、索取财物或接受宴请的,发现1件扣2分。
未统一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未及时、规范地立卷归档或年度内未开展案卷评查活动的,扣3分。
发现存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证件验审或未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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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方 面 |
10 |
1、制定、完善和执行本单位重要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2、重要事项决策应当实行公开征求意见、论证或听证制度。
3、重要事项决策应当建立台帐,决策记录档案齐全、规范。 |
未制定、执行重要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或重要事项决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扣5分。
重要事项决策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论证或听证的,发现1件扣3分。
重要事项决策过程、内容未加记录或档案记录不齐全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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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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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方 面 |
10 |
1、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任务,并主动做好立法协调、征求意见及论证等工作。
2、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反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
3、认真执行《浙江省农业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管理。
4、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依法清理已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废止。 |
有立法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未按立法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扣5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的,发现1件扣2分。
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的,发现1件扣3分。
未按规定清理已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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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监督责任方 面 |
10 |
1、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2、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一周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每半年统计上报制度等。
3、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照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者。 |
未按规定出庭、答辩或不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扣3分。
未在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周年后1个月内上报实施情况报告、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报上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备案或未及时统计上报每半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扣2分。
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发现1件扣3分。
未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发现1件扣3分。
未按要求建立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或未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者反馈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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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化解社会矛盾方 面 |
10 |
1、完善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2、依法、及时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农业信访处理细则(试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
未按规定建立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解、农业信访等制度的,扣3分。
未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现1件扣3分。
未依法受理和处理农业信访案件,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发现1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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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方 面 |
10 |
1、农业普法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普法工作经费有保障。
2、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五五”普法实施规划,并做到每年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并及时上报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3、建立健全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开展和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农业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4、加强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着力提高相对人依法生产经营的观念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
5、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6、积极创新农业普法新机制、新途径,着力提高农业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7、建立农业普法工作台账制度,各项普法活动记录齐全、归档规范。
8、认真完成省厅布置的其他各项普法工作任务。 |
未落实机构和专人负责普法工作或普法经费无保障的,扣3分。
未按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五五”普法实施规划、未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总结上报年度普法工作情况的,扣2分。
未按规定建立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理论中心组年度学法活动未达到2次以上、未开展本单位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或未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法律业务培训的,扣3分。
对相对人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未采取有效举措的,扣2分。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新颁布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扣2分。
未按规定开展农业“五五”普法试点示范、“法律进村入户”、农业送法下乡等活动或者虽开展但具体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扣2分。
未按规定建立农业普法工作台账制度或普法活动台账记录不齐全、归档不规范的,扣2分
未按规定完成厅布置的其他各项普法工作任务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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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方 面 |
10 |
1、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强配好法制工作力量。
3、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有保障,并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等公共财政制度。
5、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农业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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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主要领导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未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或未定期(年中、年终)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扣3分。
未建立专门农业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不足2人的,扣3分。
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无保障或保障不足的,扣3分。
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或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等公共财政制度的,扣2分。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农业政务信息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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