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统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保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浙江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浙江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加强各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办理规范化建设,完善机关规章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许可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农业行政许可受理、流转及办理中的联系工作,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受理后,承办人员按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填写《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流转单》,并按《行政许可法》第34条之规定将许可项目流转至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实质审查。
业务单位依法对许可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并由许可受理机构流转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工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机构审查、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机构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许可申请人自行报送,许可相对人出于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自行报送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条 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应当及时将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存入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许可基本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设定的项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以斜杠划去。
许可文书的“文号”为“许可机关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年份+序号”。如浙江省农业厅制作的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文号”可编写为“浙农许补(2007)1号”。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办理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少的,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申请人、案由、登记编号三部分组成,如关于×××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案(浙农许字(种子)(2007)1号)。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
(四)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信函等书面申请材料;
(六)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检测、鉴定意见等;
(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九)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备考表。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传真文件应当复印保存。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二十二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二十三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许可档案应当定期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农业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有关农用拖拉机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现行程序办理。
受委托机关和授权机构实施的许可项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许可办理的其他要求、网上公布和受理、审查和听取意见、许可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许可决定的公开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等九项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行政许可基本文书格式
格式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农许补字()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承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因你(你单位)未按时补齐材料所造成的后果,你(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格式二
农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存根)
No: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及邮编: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农许受字( )第 号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公章)
农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
No:
农许受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你(单位)申请办理 的事项,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格式三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农许不受字()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
(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格式四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农许听字(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五
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公开(不公开)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职务: ;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你(你单位)对以上人员申请回避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六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许不字()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七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许撤销字()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许注字()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九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许撤回字()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十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受送达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③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格式十一
农业行政许可流转单
农许流转字(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