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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法治理进程,日前,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农业厅联合在杭州萧山举办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研讨会。研讨会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和控制农村违法犯罪等专题展开。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王良仟作我省新农村建设报告,省司法厅副厅长、普法办主任陈志忠和我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利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厅长在会议中指出,举办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研讨会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建设“法治浙江”的具体行动,必将进一步理清思路,形成部门合力,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赵厅长强调,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强化法治建设作为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会涉及到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利益关系调整等方方面面,不仅要求把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而且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产关系等等,这些都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和保障。因此,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改变城乡二元分割、不合理的制度规定,通过法律方式规范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格局,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在经济、社会、体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城乡二元差别待遇,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其次,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是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生力军和得益者。推进新农村建设,客观上要求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依法确立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依法培育农民的法治人格,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农民潜能、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的内源动力。第三,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三农”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农业弱势产业、农民弱势群体、农村落后社区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但是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不会动摇。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解放农民、改革农村,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因此,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依法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依法确立农民的国民待遇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面貌改变;必将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稳固,使“三农”发展更加具有活力。
赵厅长指出,要抓住重点,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当今社会已逐步进入法制社会,客观上要求政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并在管理社会、处理事务中坚持依法行政。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农业与农村实际出发,当前,新农村法治建设,重点是要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筑农民利益保护体系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等方面下功夫,为新农村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要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法律制度。着眼于消除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从宏观上、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改变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土地市场、医疗、社会保障、教育、公共财政投入等制度,推动城乡要素加快流动、产业加快整合、市场有效对接。要完善农民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设定保护农民各项政治、经济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农民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为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利益表达、保障的法律机制。要完善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法律保障。着眼于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法律上规定政府保护农业、支持农业的相关内容。完善和落实《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方面的责任,以及每年农业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入预算、程序和监督等内容;明确政府部门扶持“三农”发展的责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和农业补贴制度,明确保险与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在引导和推进科技创新的作用,不断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
赵厅长强调,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各级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项长期任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责任部门之一,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有效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快推进农业地方立法。按照建设新农村和“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针对目前农业与农村立法滞后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农民权益与财产保护、村经济合作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立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要依法管理农业与农村经济事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在法律大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合理界定农业部门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依法履行农业与农村经济事务的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整治和规范农业投入品和初级农产品市场秩序,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农资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要积极推进农村普法教育。注重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逐步把普法工作从系统内、本单位向广大农村和基层延伸,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管理的意识,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律素质,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加强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探索推进农业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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