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05年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12-06 |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机管理总站,厅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98〕第1号)的规定,就今年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农业部核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每两年审验一次。本次审验范围是:2003年发放和于2003年审验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审验资格条件
持证人现在执法岗位并从事执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方可参加审验。原已领取执法证、但现已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包括已经调离执法岗位的,其执法证件不参加验审。
临时调离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保管;其余不在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证件按照注销规定予以处理。
三、审验内容
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1、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2、持证人参加法制培训情况;3、持证人违纪执法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4、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持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执法证件审验方合格:1、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2、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执法过错;3、无严重行政处分记录。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报省厅核准注销,并收回《农业行政执法证》:1、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2、辞职或被开除公职;3、死亡或退休;4、审验不合格或到期未经审验;5、审验年度内有重大执法过错;6、受严重行政处分;7、参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8、年度考核不合格;9、不参加规定的法制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
四、审验方法
执法证件审验分考核、审核和审验三个步骤进行。考核工作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对所有在审验范围内应参加证件审验的执法人员,按照审验规定内容逐项予以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如实填写《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注册审查表》(附件1),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同时收回“证件验审记录”卡;各县(市、区)农业局将注册审查表汇总(附件2)后,连同“证件验审记录”卡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机)局承担,市级农业(农机)局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签署审核意见,做好审核工作,并将注册审查表等汇总材料上报省厅。审验工作由省厅统一负责,持证人经考核、审核合格的,省厅审查通过后予以审验。
对于在本次审验范围内,但不符合审验资格条件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名单》(附件3),加盖本单位印章,报市农业(农机)局备案后,上报省厅核准注销。
五、审验要求
实行执法证件审验制度,既是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管理的一项有效举措,又是强化农业法制监督的一种手段,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同时,要将执法证件审验同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结合起来,严把考核、审核关。通过证件审验,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个人档案,完善执法人员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局于12月25日前将参加验审的执法人员的注册审查表、“证件验审记录”卡、审验汇总表和注销人员名单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表格及审验记录卡报送省厅(随附电子文本)。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执法证件自动注销。
六、证件更换
省厅将对本次审验的执法证件予以更换,请持证人所在单位在收回“证件验审记录”卡的同时,收取参加本次验审的执法人员正面彩色一寸照片一张,连同注册审查表一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机)局,再由市级农业(农机)局上报省厅。未参加本次审验的执法证件将于下一次审验时更换。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按以上要求组织好系统内执法证件审验工作。
各地在执法证件审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政法处联系。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注册审查表
2.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汇总表
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注册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业务岗位
证件编号 执法类别 发证时间
执法区域
持证人表现情况
持证人参加法制培训情况
县(市、区)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验注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可复制;
2、工作单位需填写当前所在的具体的业务单位;
3、业务岗位是指目前从事的工作;
4、持证人表现情况主要填写:验审两年度的考核结果、执法活动中的过失情况、奖惩情况、有否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2: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 作 单 位 证件编号 执法种类 发证日期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编号 执法种类 发证日期 注 销 原 因
来源: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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