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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5-12-06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办政〔2005〕4号)的精神,我厅及时作出部署,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全省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案卷评查活动,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并把它作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专题研究,明确专人,制订方案,扎实开展评查工作。截止7月10日,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对2004年以来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4200件进行了自查,市农业局抽查了所辖县(市、区)的农业处罚案卷280件。我厅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了督查,共抽查案卷36件,并对各地推荐的32个案卷进行了评查,评出了10个优秀案卷(见附件)。宁海县农林局经办的经营无登记证农药案被评为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之一,有些案卷也被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评为优秀卷。
    近几年,通过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进行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我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总体质量比较高,农业执法水平有很大进步,执法过程更加完善、规范。从评查情况看,案卷质量总体较好。一是农业行政执法实施处罚主体合法有效,没有出现处罚超越管辖范围和法定职权的现象。二是违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三是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完整,没有出现因定性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的案件。四是处罚程序基本合法规范,基本上能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案件,执法机关都经法定程序合法延长,较好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五是文书制作更加规范,在各相关文书空白处都作了技术处理;在收集票据、实物照片等证据时,除了注明有关情况外,还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六是案卷归档及时规范,各处罚主体在结案后,做到一案一卷及时归档,使用卷皮规范,卷内目录和材料齐全完备,缴款单等票据都有白纸托底存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二、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案卷评查活动,发现我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够规范。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齐全,只有当事人姓名,没有具体的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没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或资格的相应证据,从而无法认定被处罚主体的资格。在有些立案审批表中、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个人”和“单位”两栏同时填写,造成相对人不明确;在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一栏中填写不规范,有填写“直接”的,也有把法定代表人认作为当事人的。在本次评查中还发现,不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中的承包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在执法过程中把承包方认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有些案件中,处罚案由表达不够规范。对农业违法行为的案由,没有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同时,也有对同一性质的农业违法行为,出现案由表达不一致的情况;更有自行任意编写案由的情况存在,比如在套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生产农药的案卷中,有些执法文书的案由错误填写“套用农药登记证”,应该填写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
    (三)个别处罚案件,处罚证据略显单薄。只有当事人的口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就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度不强。例如擅自修改农药标签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笔录是不够的,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证明当事人修改标签的书证、物证,如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等。又如在计算相对人违法所得时,需要有销售发票来印证。在缺乏销售发票等正式票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出库单、送货单或者收据等书面证据。
    (四)笔录内容有待加强。在制作笔录时,有的提问针对性不强,影响证据的效力;有的文字表述不全面、不具体,并且书写比较潦草,影响证据的质量。有些笔录修改处没有当事人的手印或签字。对于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不能归为书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的证据材料的种类中将询问笔录归为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五)在少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中,违法事实论述不严密,处罚存在随意性。过罚要相当,但不少案卷的行政处罚与相对人的违法性质、情节不对应,或过重或过轻,甚至有些案卷缺乏处以最高限额罚款或者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对于违法事实书写偏于简单,违法情节表述不够具体,证据列举不够全面,对违法事实的论证不够细致、缜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体现不强。有些案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有很大的出入,但没有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个别案件缺少案件处理意见书,还有些案件的结案报告文书中,对案情、结案理由、扣押或罚没财物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等没有详细载明。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各地要针对问题,不断完善,切实提高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质量。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文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修订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执法目标,梳理执法依据,严格执法责任制考核。统一采用标准化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文书制作。
    (二)加强执法培训和研讨。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通过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专题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增强执法办案的实际操作能力。省厅将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执法业务研讨和案例评析会,交流探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办案的心得体会,以更加完善中央、省、市三级培训网络。
    (三)建立健全执法规章制度。抓紧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制度、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的虾蟹复合预混料案
处罚机关:金华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2.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兽药案
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经办机构:鄞州区农林局执法大队
3.生产、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温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温州市农业局执法支队
4.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药品案
处罚机关: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经办机构:海宁市农业经济局执法大队
5.经营违禁农药案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萧山区农业局执法大队
6.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农林局
经办机构:定海区农林局执法大队
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龙游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龙游县农业局执法大队
8.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松阳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松阳县农业局执法大队
9.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绍兴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绍兴县农业局执法大队
10.无合法检疫证明经营生猪案
处罚机关:玉环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玉环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来源: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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