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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05-08-11
    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19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农林)局,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及所辖各县(市、区)农机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包括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比较完善的实施方案,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明确具体,岗位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和完善的保障制度,有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明确农业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清理和界定法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法定授权组织和法定委托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和监督责任。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严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法开展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立法计划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任务,高质量地报送立法草案;依法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无违法或不当现象,发现有违法或不当情况的,能及时纠正,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认真整理与本单位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弄清执法依据,区分执法职责、权限;及时修改、废止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四)积极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实施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经常性地开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不定期地开展农业执法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水平和效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进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
    (五)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及时答复和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刁难,更不能借此吃拿卡要。对农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等的条件、程序、时限和农业行政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实行公示制度,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性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
    (六)坚持经常性执法为主,突击性检查为辅。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使各种农业违法活动及时得到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对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集中执法行动,保障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查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规范,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程序合法、正当,法律文书统一、规范。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项规定。根据国务院《纲要》和农业部、省政府以及省厅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化解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提高农业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在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贯彻。
    (八)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杜绝乱执法、乱处罚现象,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正确率,防止和纠正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农业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负责地受理农业行政复议申请,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作出农业行政复议决定,办案正确率100%,年度办结率达100%;认真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依法办理农业行政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全面增强农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做好农业“四五”普法工作,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积极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各级农业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开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活动和农业执法人员、农村基层干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培训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送法下乡、举办培训班、法律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将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制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意识;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乡镇、村干部的农业法制宣传培训制度,提高乡镇、村干部的农业法制意识,促进“三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通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业务培训,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领导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
    (十)及时调整、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本单位职责、权限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提出每年度的农业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并予以分解、量化,落实到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根据确定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保证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规范。
    三、考核办法
    (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厅考核各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考核各县级农业部门,必要时省厅可以直接抽查各县级农业部门。
    (二)考核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12月。
    (三)考核工作以本单位自查自评为主。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上级农业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互查或者进行抽查。
    (四)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制定本年度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针对不同内容,分别确定适当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给分;完不成任务、工作有拖拉或者有不依法行政现象的,酌情扣分;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可适当加分。
    (五)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要纳入上级农业部门对下级农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综合考评。
    (六)检查考评可采用听取工作汇报、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案卷、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专项集中执法情况和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总得分: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标准 得分
一 基础性工作 15分 1、领导重视,把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2 分)
2、有专职的农业法制工作机构,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农业法制工作人员,并且工作经费有保障(  3分)
3、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2分)
4、有比较完善的实施方案,并能及时调整、完善( 3 分)
5、本单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明确,每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要求明确具体,并分解落实到科室、岗位、人员(  3分)
6、有配套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2分)
二 机构和队伍建设 15分 7、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有效,授权、委托关系明确,无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业执法活动( 3 分)
8、建有符合农业部和省厅规定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机构编制经当编委批准,执法经费有保障,并进行实质性运转(  3分)
9、农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没有参与和从事与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2 分)
10、农业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教育制度化、经常化,所有执法人员都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持法( 3 分)
11、按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审查、验审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2 分)
12、有健全的农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 分)
三 抽象农业行政行为 10分 13、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任务,并主动做好协调、征求意见工作(  2分)
14、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当的情况( 2分)
15、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政府法制办和上级农业部门备案,有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 2 分)
16、按照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内容( 2 分)
17、对自行发现和经备案审查相关指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  2分)
四 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20分 18、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及时答复和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 2 分)
19、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清理公布的农业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情况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没有违法实施农业行政许可行为(  3分)
20、认真实施农业行政许可九项配套制度,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和结果依法公开(  3分)
21、建立健全农业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积极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2分)
22、坚持日常执法和集中执法相结合,及时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行为,认真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开展各类专项集中执法活动,在农资打假护农活动中积极做好组织或落实工作,并且成效显著( 3 分)
23、在查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文书规范,没有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发生被撤销或败诉的情况( 3 分)
2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及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听证案件办案正确率和办结率达100%( 2 分)
25、农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无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滥用职权的情况(2 分)
五 贯彻《纲要》情况 9分 26、认真做好《纲要》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2 分)
27、制定《纲要》实施意见,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并积极出台贯彻实施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2分)
28、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和农业部、省政府以及省厅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和措施,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3分)
29、开展《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活动( 2 分)
六 农业法制监督检查 17分 30、在本单位内部或系统有比较完善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法制工作机构有效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3 分)
31、年度内开展1—2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检查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并有总结分析报告( 3 分)
32、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执法立案审理、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重大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制度( 3 分)
3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经营性案件处罚5000元以上、非经营性案件处罚1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及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备案,罚款10000元以上处罚案件必须同时报省、市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2 分)
34、及时做好每半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2 分)
35、有效开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2 分)
36、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错案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 分)
七 农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 6分 37、依法受理农业行政复议申请,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结案率和正确率达100%( 2 分)
38、依法办理农业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和农业行政赔偿案件( 2分)
39、及时做好农业行政复议和应诉、赔偿案件统计备案工作( 2分)
八 农业法制宣传培训 8分 40、继续做好农业“四五”普法工作,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积极制定“五五”普法规划( 2 分)
41、有计划地开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活动,年度内有1—2次较大规模送法下乡或法律进村入户活动( 2 分)
42、积极开展对公务员、执法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农业法制培训活动,培训成效明显(  2分)
43、经常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学法和局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加( 2分)




                                                                          来源: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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