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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被征用应怎样赔偿?
    发布时间:2005-03-02
    答:《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该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由当地政府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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