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和执行农业部2003年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发布时间:2003-01-07 |
2002年12月9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3号,明确了2003年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中国入世首年农产品出口就碰到“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和中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企业乱用药有关,乱用药同没有明确兽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规则有关,也就是说没有规范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农业部在明年彻底大检查,非常及时,对中国的兽药企业、饲料加工厂、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都有很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作为源头——兽药生产企业,如何理解农业部的条例、法规、执行通知呢?如何把握关键点呢?
规范用词和规范内容
第22号令在第2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3章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4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5章附则中明确指出了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照每一条的要求,确认原来的标签和说明书什么地方需要修改、缺少什么内容、删除什么内容。
注意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相符合
农业部在2001年7月31日,发布了农牧发[2001]20号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这个通知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发布的,所以这个通知和《兽药管理条例》不矛盾,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了作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使用的要求,企业如果忽视这点,很难通过明年的审核,以下几点必须掌握。
1)区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分类
农业部已经明确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二类: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和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
虽然都称为饲料药物添加剂,但前者可以直接添加于饲料中,饲料厂可以直接添加;后者只能是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也就是在动物生病、需要治疗时拌料于饲料中供治病使用。结合明年的检查和规范,兽药部分应该也包括上述二类中的后者。
前者共批准了33个预混剂,后者批准了24个预混剂,而且没有交叉,也就是说促进生长的不能用于治疗疾病,反之亦然。理解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行业以前习惯于添加少量作为促进生长用,添加量多时作为治疗使用,这个观念要纠正过来。现在许多药物的说明书上还这样写:预防:XXX量,治疗YYY量,这个已经同农业部的要求相冲突,一定要纠正。
正确的理解和说明是:这个产品添加剂是促进生长用,添加量是多少;这个产品是治疗用的,治疗量是多少,不能写预防量是多少,而且要明确不能使用于商品饲料厂。
2)兽药中只有24个预混剂才能使用于饲料中,其他品种不能使用于饲料中,所以要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有其他兽药还是写着拌食于饲料中,甚至直接添加于饲料中等不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内容。
3)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这点非常重要,以前很多兽药原料药说明中写着添加多少量于饲料中,现在已经不允许了。所以请一定要对照自己的标签和说明书。
时间掌握
为了规范标签和说明书,农业部明确了这次检查和执行的时间。
农业部明确2003年2月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清理一遍。凡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及《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规定的,一律按《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重新审定、发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凡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自2003年4月1日起,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自2003年4月1日起,各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03年5月1日前,对本辖区《办法》执行情况及《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2003年5月15日前各地应将检查情况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2003年7月1日前,农业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
资料来源:益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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